京牌租赁合同真的有效吗?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--星途出行京牌
星途出行京牌小编说无论是个人之间,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所谓《购车指标租赁协议》、《车牌租用合同》等,都因违反北京市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而不受法律保护。
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?
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主要有两点:- 违反地方性法规
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,小客车指标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,严禁出租、出借或买卖。租赁京牌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,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调控管理秩序。 - 违背公序良俗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法院普遍认为,京牌指标是稀缺的公共资源,通过摇号方式分配是为了保障公平。租赁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性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因此属于无效合同。
合同无效后的司法实践
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,法院会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进行判决,通常结果是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”,双方都难以全身而退。- 对承租方(租车牌的人)
虽然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,但自己投入的购车款、车辆折旧等损失,需要自己承担很大一部分。更严重的是,如果车辆因出租方的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,承租方基本无法追回车辆。 - 对出租方(指标持有者)
不仅要返还已收取的租金,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一旦被查实,其小客车指标将被作废,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真实判例参考
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立场:- 案例一:租赁协议被判无效,指标作废
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薛某将京牌指标租给郑某,后郑某私自将车卖掉。薛某起诉要求返还指标。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的《租赁协议》无效,并且因薛某的出租行为,法院依职权向车管所发送建议,作废了其购车指标。 - 案例二:车辆被强制执行,承租方败诉
张先生租用某公司京牌并购车,后因该公司债务问题,车辆被法院扣押。张先生提出执行异议,但法院认为,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,应视为公司财产,因此驳回了张先生的异议,导致其“车财两空”。 - 案例三:合同无效,车辆折价补偿
宋先生与郑先生因京牌租赁产生纠纷,法院判决合同无效。考虑到车辆已使用多年并严重折旧,最终仅判决郑先生向宋先生支付1万元的车辆折价款,远低于当初的购车投入。



